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

死亡筆記

從《死亡筆記》看我們能否自行懲罰犯罪的人?


6B 范晉耀、劉敬鴻、談爵銘


《死亡筆記》是關於一個叫做奇拿的人用佢手上的「死亡筆記」殺害好多無論相識,定係唔相識的人。而有d人,佢地確實係有罪,係應該死的。從中,我地可以睇到我地係唔係可以自行懲罰有罪的人。


第一個案例︰顏沼陽介


顏沼陽介係奇拿係電視新聞見到的一個疑犯。佢誘拐殺害女高中生,對於一個正常的社會的判決,佢都應該會被判終身監禁或者係死刑。但係在片中,呢個顏沼陽介仍然係初審中。但係奇拿因為好奇心,想試下用「死亡筆記」。所以佢就決定寫佢個名落去,判佢死刑。


係呢個案例裏面,我地見到奇拿係完全唔識顏沼陽介,亦唔知道佢有無犯罪。但係奇拿已經自行解決左佢,係呢個情況下,奇拿已經唔係懲罰有罪的人,而係無故殺人所以係呢個案例裏面,奇拿係唔認該殺人的。


但係,如果奇拿已經確知道個人係有罪,而且係死有餘辜的話,奇拿又會點做呢?


第二個案例:涉井丸拓男


涉井丸拓男闖入幼稚園,用刀殺害五名兒童。但係法庭既判決為無罪釋放,原因係涉井丸拓男在犯罪前曾服用新藥,導致精神錯亂。而キラ判決則是死刑,即心臟麻痺而死。


從上述案例中涉井丸拓男確實地殺左5條友,但係因為服用新藥而無悔意,的確唔公平。此後在片中可見,佢完全無悔改過,因此我地認為佢罪有應得的,所以キラ的判決我地認為罪有應得的


但係我地應該幾時先自行判決對方既生命呢?就好似案例三咁,我地認為當事件有需要即時性既解決,假如唔解決既話會令無辜既人既生活或財產受損,我地就需要以己力介入事件。


第三個案例︰井間泉弘道


至於第三個案例,主角係井間泉弘道。佢因為欠債而一時衝動,而持槍占領左一間高利貸公司,而且係入面脅持左幾個人質。一般來說,這樣的罪行絕對是不應以死謝罪的。但是,奇拿在現場直播的新聞中得知此事後,便立刻把井間泉寫入筆記,導致佢係40秒之後死於心臟痲痹。


以客觀的態度分析此事,井間泉並沒有殺人,但是奇拿在此時便判他死罪,實在言之常早,也就是說奇拿的行為在這層面上是錯誤的。


但是,同時,井間泉的確手中脅持着幾位人質,如果不及早阻止的話,沒有人能夠肯定人質的接下來的安全,換句話說,井間泉每分每秒也在危害人質的生命,就在此時,奇拿毫不猶豫地把他的名字塞進死亡筆記裏,絕對是明智之舉,因為他確保了人質的生命,因此,在另一層層面上,奇拿卻又是做了一件對的事。


那麼奇拿這一次,究竟是對,還是錯?


總結


其實,綜合上述三宗案例,奇拿有時是有根據地去判決,但是有時卻沒有真憑實據去替目標判決。


回到我們這裏,也就是現實世界裏,我們也要根據一些理據,去決定應否自己判決,或懲罰有罪的人。


而所謂的理據,其實也可以在事件的環境中尋找,並順勢以它決定是否進行干預。


因此在現實生活中,我們也要視乎環境情況來判斷。簡單來說,如果事件並不是涉及到其他人即時生命財產的危險時,我們都不應該干預。


但是,值得留意的一點為:在現實社會裏,就算我們干預,也並不是為了懲罰人,而只是為了保障他人或自己。所以,我地在生活上遇到呢d情況,我地要循法律途逕解決呢d事。因為,我們的目的,是為了保障他人生命,而非破壞社會秩序

.

1 則留言:

  1. 一個弱肉強食的原始社會,沒有法例和規則,沒有刑罰可言,因為這種社會沒有對錯,只有強弱之分。

    慢慢地,社會進步了,有了法例和規則,但執法者通常是一個人(官),而不是一個制度。偶然遇上好官,公義得到彰顯,當然是好。一旦遇上貪官,侚私枉法,公義不彰,權力難以制約。即使是好官,權力過大也易使人腐化(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,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)。奇拿就是這樣,他的出發點雖好(造就公義的社會),但最終權力使他腐化(為求不暴露身份和清除異見者,連不該殺的人也殺了)。

    因此,一個文明的社會,追求的應該是法治,而不是人治。如果奇拿出現在中國,而不是在日本,我想對向來「渴慕明君」的很多中國人更加吸引。

    葉Sir

    回覆刪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