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

12歲男孩網上露體徵性伴

(轉載自明報2009-2-2)

事件中男童年僅12歲,自稱住在新界,讀中一,信基督教。上月23日,男童貼出一篇留言,自稱「亮仔」,徵求「10~45歲女仔/女人做愛掙錢」,又刊登下身的裸照,又說自己可付款對方接受性服務,並詳列一份價錢表,留下自己的msn等聯絡方法。

「要去佢間中學當面恥笑佢」

部分網民根據男童的聯絡資料,迅速透過網絡搜尋找出其個人資料,並把其單人照、博客、身分證號碼、就讀學校和班級等資料在討論區公開,其裸照則打格 貼出,多名網民聲稱致電其學校投訴,絕大部分人留言恥笑甚至粗言辱罵男童,又不斷把文章轉載,又聲稱「要去佢間中學當面恥笑佢」。

男童事後把問題文章刪除,公開向校方認錯,又向網民求饒:「我知錯啦,你哋放過我啦,之前唔知會咁想試下,我以後唔會咁貪玩㗎啦,唔好做到咁絕呀。校長,老師好對唔住,你哋可唔可以畀個機會我?真係好後悔我做埋D咁GE嘢。唔該咪再話我所學校咁廢,係我個人問題,係我衰在好奇!」


*** 早知如此,何必當初?

一個12歲男仔,係抱住甚麼心態將自己裸照放上網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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